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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竺蓓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103号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竺蓓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竺蓓蕾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江南贸城100-25号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案款人民币63953.68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竺蓓蕾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71046.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1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