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王正新,行长。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本院(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支付欠款本金1314729.94元,利息132791元,共计1447520.94元(计算至2011年6月10日止),律师代理费用80000元;二、被告何凌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不再对其行使追诉权,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6层B3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及变更等相关手续时,被告何凌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何凌不承担费用;三、如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全额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支付欠款,则应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标准收取罚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6层B3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21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17773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可实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债权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6层B3室的抵押物没有进行实际分割,暂无法进行强制评估拍卖,同时现阶段被执行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职权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