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宏运装饰有限公司与芜湖手足外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宏运装饰有限公司,芜湖手足外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手足外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手足外科医院银行存款3842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