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35号原告贾早亮诉被告吴钰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早亮,吴钰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35号原告贾早亮,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钰瑄,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早亮诉被告吴钰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早亮因病情需继续治疗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早亮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早亮撤回对被告吴钰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90元。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