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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3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与赵×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3225号原告胡×诉被告赵×1、赵×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