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03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与赵×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3225号原告胡×诉被告赵×1、赵×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