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370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370号原��翟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25日,汉族,住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山村*组。委托代理人宋新成,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翟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