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370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370号原��翟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25日,汉族,住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山村*组。委托代理人宋新成,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翟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