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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伊继强、周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伊继强;周东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697号 申请执行人伊继强,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蒙阴县。 被执行人周东青,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伊继强与周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伊继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东青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东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周东青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