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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晓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明,女,汉族,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晓明在本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井西街暂住处,趁邻居家中无人之机,进入该院王某某家,盗窃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说明、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款照片,被告人李晓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健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