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201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沟通,婚后,被告对原告常常猜忌,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各人物品归各人所有;3、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双方婚初感情很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相识,201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子女上学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7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登记审查表及本院庭审笔录再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及被告���女上学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建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