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王珊珊、钱建平。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