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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王珊珊、钱建平。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