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峰。委托代理人陈建晶、戴建。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02.5元,由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