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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丁浩与刘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浩,刘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巿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丁浩,男,1978年12月25曰出生,汉族,安康巿汉滨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刘光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巿汉滨区人,住本区。丁浩与刘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曰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光强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刘光强分三次共计履行了30000元人民币,并对下余案件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2013年9月起以后每月14号前履行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权利人丁浩表示同意,本案应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刘光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权利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乐发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晓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