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焰苗与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焰苗,王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金焰苗。被执行人:王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焰苗与被告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日裁定查封了被告王昆所有的小型汽车。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昆与申请执行人金焰苗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昆在和解协议期限内全部履行了本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焰苗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昆所有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焰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的查封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昆所有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