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杰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杰,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X队**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杰从家中拿一支自制仿军用枪和一支自制单管散弹枪,纠集阿七、肥八窜至山口镇河面村委XX村陈某江家小卖部门前的赌摊处,对赌摊内的木板开枪射击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杰于2013年4月22日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带民警到其藏匿枪支的地方扣押其所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经鉴定两支枪支机件齐全,击发功能正常,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其只是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另一支枪是肥八的,因为肥八是他的朋友,其当时说其有两支枪是想帮朋友脱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杰怀疑其参赌时被诈,便纠集肥八、阿七窜至山口镇河面村委XX村陈某江家小卖部门前的赌摊处,由被告人沈某杰及肥八各持一支枪支对赌摊内的木板开枪射击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杰于2013年4月22日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带民警到藏匿枪支的地方,查扣到该两支枪支。经鉴定两支枪支机件齐全,击发功能正常,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沈某杰的供述,证实其非法持枪的事实。其中有承认其非法持有两支枪支的供述,但最终否认;也有承认其持有一支枪支的供述。被告人沈某杰的供述亦证实他们破坏赌摊的经过。2、证人陈某江、陈某林、陈某文、陈某、陈某文、陈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有一伙人持枪到赌摊闹事,其中有人证明被告人及另一男子当时持各有一支枪支。3、证人李某有证言证明当时有俩人在挖埋东西。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刑事照片证明所提取扣押的枪支情况。5、枪支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涉案的两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某杰的户籍和归案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两支枪支,但仅提供被告人其后否认的非法持有二支枪支的供述及由被告人带公安人员查获涉案的两支枪支的事实,仍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是两支枪。而本案有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当时所持的是一支枪,因此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一支枪证据充足。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两支枪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沈某杰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芸芸审 判 员 徐利军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玲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