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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许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罗读泉,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居民。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读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许某乙。1994年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生活,我多次通过其父母劝其回家生活,但被告一直未回家生活。现我们双方已失去联系多年,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我起诉要求离婚,婚生一女由我抚养。被告徐某乙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后亦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许某乙,现已工作三年多。1994年秋,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东台市五烈镇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对许某乙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双方婚生一女许某丙,不需他人抚养,对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许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许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农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审  判  长 杨礼红人民 陪 审员 仇怀熙人民 陪 审员 杨小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孟 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