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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怀标与张绍军、刘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标,张绍军,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张怀标,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绍军,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刘杰,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鲁楼行政村小街12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怀标借款26000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怀彪、刘杰二人外出,被执行人张怀彪无法联系,刘杰电话联系,拒不到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临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