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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永刚、李英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永刚,住磐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杰,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生,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庆丽,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志坚,住磐石市。上诉人田永刚、李英杰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永刚、李英杰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永刚、李英杰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永刚、李英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00元,减半收取3450.00元由上诉人田永刚、李英杰负担,余款3450.00元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铁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