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XX与池天贵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池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池天贵,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XX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池天贵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