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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立勇、郑洪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立勇,郑洪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335-1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被告周立勇。被告郑洪英。本院在审理(2013)旌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勇、郑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立勇、郑洪英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范韵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南泉路511号德中新校二期2幢5单元1层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786**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立勇、郑洪英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显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