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治荣与施百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治荣,施百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金治荣,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建能,居民。被告:施百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治荣与被告施百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治荣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治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治荣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芳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