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苗与曹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苗;曹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朱苗。被告曹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2年9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朱苗与被告曹伟离婚;二、被告曹伟返还原告朱苗陪嫁物34寸海信彩电一台、1.5L春兰空调一台;三、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另案诉讼;四、各自衣服归各自所有;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曹伟自愿承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