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新伟与梁建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伟,梁建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王新伟,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付磐磊、冯润珍,均是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波,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张绍宽,是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耀滔,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是中山市翔鸿学校总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伟诉被告梁建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新伟负担。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冼松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