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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0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冰冰,邯郸市第五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高冰冰。法定代理人高飞龙,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高冰冰之父。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医院。法定代表人石志刚,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冰冰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