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村民。被告马某某,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因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初婚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俩人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无法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于1998年4、5月份外出,不尽丈夫义务,我四处寻找,至今没有音信,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明,原、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白水县北井头乡民政工作站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马某某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82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1998年4、5月份马德山外出,双方长时间分居生活至今。由于双方婚初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俩人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特别是被告外出后,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提起诉讼。原、被告财产状况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查明,本案不作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结婚,被告马某某1998年外出,双方分居长达十几年之久,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财产部分无法质证,本案不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美玲审判员 孙志刚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翠翠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高文叶,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河村南湾组,村民。被告袁建军,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河村南湾组,村民。原告高文叶与被告袁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叶诉称,她和被告199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闹矛盾,被告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尤其是2010年以来,被告因家庭矛盾长期外出不归,2011年3月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明,原、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3、城关镇西河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3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4月14日在白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2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袁娇,1998年7月9日生育一子袁伟。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闹矛盾。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无音讯。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财产状况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查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加之被告长期外出,不尽丈夫义务,致夫妻感情确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孩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文叶与袁建军离婚;二、婚生子袁伟暂由高文叶抚养,抚养费暂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美玲审判员孙志刚审判员景军民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