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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辉、熊金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197号申请人李辉。申请人熊金华。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辉、熊金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8月16日23时许,在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口,李辉驾驶鄂F×××××大货车与熊金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熊金华受伤,电动车受损,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3年8月20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辉一次性赔偿熊金华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已付清。熊金华的其余经济损失,熊金华自愿承担。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辉与熊金华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