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滑法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粉竹与李世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竹,李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李粉竹,女,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世英,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粉竹申请执行李世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英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换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