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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江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增与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增,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江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王建增。委托代理人罗欣,四川华楚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恒,四川华楚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彬。委托代理人杜学英。原告王建增与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欣、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增诉称,原告多年来一直为被告提供矿山机械所需的零配件,形成了长期且持续的债务往来关系。至2012年2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40万元货款,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天怡公司下欠王建增货款肆拾万元正,年底结清,李克彬,天怡公司”等字样,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2012年年底,原告依然不见被告有主动结清货款的意识,原告便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也曾答应还款,但被告迟迟未还。请求:1、被告依法偿还400000元欠款;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被告在2012年已经全部付清,至今一分钱都不欠,原告在诉状中的诉请不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有长期的买卖关系。2012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天怡公司下欠王建增货款肆拾万元正。年底付清。”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克彬在该欠条中签字并加盖被告的印章。上述欠条出具之前的款项原被告已经结清,此后原被告继续保持买卖关系,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12月11日,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共支付了400000元。庭审中,原告王建增主张上述转款系2012年2月8日之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2013年4月2日,原告王建增给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成都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设备款¥224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元正。此款我在十天内按照天怡矿山机械配件公司所需配件送来天怡公司以配件款抵扣,如果十天内送不来按每天伍仟元人民币罚款支付给天怡公司。且原来天怡矿山欠我的货款¥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作废。欠款人:王建增,身份证号码:3307021978011329192013.4.2”庭审中,原告王建增陈述该欠条系被告所写好后,原告王建增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在欠款人后签字并按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王建增提供的欠��、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2012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其所欠原告货款40万元在年底付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由于此后原被告继续保持买卖关系,原告仍继续向被告供货,因此,被告主张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12月11日期间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的40万元是提前偿还该笔欠款,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王建增于2013年4月2日所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欠条中表述“且原来天怡矿山欠我的货款¥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作废”应以原告未在十天内按照被告所需配件送配件为条件,并非原告无条件直接放弃了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建增支付货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已由原告王建增垫付,被告成都市天怡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建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