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谢景、黄斌、冯木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谢景,黄斌,冯木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被告谢景。被告黄斌。被告冯木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诉被告谢景、黄斌、冯木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