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非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周远伟因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屏山县国土资源局,周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屏山非执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超,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远伟。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因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周远伟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新安镇新江村一组非法占地92.96㎡搭建临时棚房。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屏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屏国土资罚(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被执行人周远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于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二、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对被执行人处以10元/㎡罚款,共计罚款929.6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起诉,也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屏国土资罚(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被申请执行人周远伟应当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屏国土资罚(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曹旭东审 判 员 胡 进人民陪审员 刘恒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