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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漆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徐某,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农民。被告汪某,女,1978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2月被告汪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汪某离婚。被告汪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被告汪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系自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汪某离家出走,虽经原告徐某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8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向阳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人民陪审员  黄先进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箕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