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施杰平。被告单某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耀华。原告陈某与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施杰平、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单某乙,婚后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年*月分居,*年*月*日,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年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春天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单某乙,现已成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年*月份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年*月*日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了子女,日常生活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双方均应珍惜为组成该家庭所付出的努力,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包容对方的缺点和不足,顾及家庭和睦,和好是有希望的。原告对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夏纪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