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冯守明申请执行陈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守明,陈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冯守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陈光峰,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二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光峰名下现有东风牌小型汽车、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别克牌小型汽车、北京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光峰名下现有的东风牌小型汽车、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别克牌小型汽车、小型汽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