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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建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刘建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玉川,经理。被告刘建瑞,女。原告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瑞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批准免交)。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