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3093室,组织机构代码566565756。法定代表人戴俊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寰、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401、402室(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27150819。法定代表人刘程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丽丽,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戴俊俊及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美国RhinoSoftwareInc.系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原告经RhinoSoftwareInc.的授权,为Serv-U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权权利所有者。原告通过监测调查发现,被告一直在自己公司的网站(网址:www.kstar.com.cn)上使用“Serv-UFTPv6.2”软件。而被告公司从未在RhinoSoftwareInc.和其合法授权代理商处购买过该款软件,被告涉嫌复制、持有、使用该款软件的侵权复制品。Serv-UFTP系列软件是RhinoSoftwareInc.耗费大量时间和人财物力研究开发出来的一款国际知名应用软件,在国内外都拥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极佳的客户反响度,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律师函后,被告也置若罔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在被告网站上使用的Serv-UFTPv6.2盗版软件;2、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5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公司网站是外包给其他公司制作经营的,经查询,被告公司没有使用涉案软件;2、被告公司是制造型企业,不需要利用涉案软件;3、RhinoSoftwareInc.提供多种价格的涉案软件,被告公司并不需要购买最贵的版本;4、原告不能按照软件销售价格计算赔偿数额;5、原告诉请中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没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RhinoSoftware,Inc系美国公司,该司在其提供的Serv-UFTPServer软件声明其拥有Serv-U软件的全球独家版权。2012年8月8日,RhinoSoftware,Inc公司授权代表JonathanLampe向原告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如下: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处理侵犯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涉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Serv-U软件各版本)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的事宜。包括进行法律陈述、调查取证、接受和解、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检控、接受执行标的物。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2012年7月30日,原告代理人孙黎卿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公证人员徐静的监督下,在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开始”,点击“运行”,在“打开”信息栏输入“telnetwww.kstar.com.cn21”进行截屏,点击“确定”,屏幕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2forWinSockready…”。原告代理人采用微软Telnet依次访问35家网站服务器。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对于“www.kstar.com.cn”网址进行查询,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审核通过时间为2011年9月29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2)沪静证经字第2863号公证书。原告提交的Serv-UFTP软件正版光盘封面版权信息显示权利人为RhinoSoftware,Inc,安装光盘亦显示权利人为RhinoSoftware,Inc。Serv-UFTP软件中国代理商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怡海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Serv-UFTP企业版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的价格为人民币195万元,该软件版权为RhinoSoftware公司所有。Serv-UFTP软件中国代理商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维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Serv-UFTP企业版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的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该软件版权为RhinoSoftware公司所有。上述事实,有Serv-UFTP软件正版光盘、授权委托书、证据保全公证书、采购合同、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Serv-UFTP正版光盘载明版权信息,本院认定涉案Serv-UFT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RhinoSoftware,Inc。我国与美国均属《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hinoSoftware,Inc对涉案Serv-UFTP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RhinoSoftware,Inc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处理侵犯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涉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Serv-U软件各版本)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的事宜。包括进行法律陈述、调查取证、接受和解、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检控、接受执行标的物。根据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原告依授权取得的权利仅为维权权利,其并未取得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体权利。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左 平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