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继德、王立芬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游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继德,王立芬,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保字第96号申请人曹继德,男,汉族。申请人王立芬,女,汉族。被申请人游亮,男,汉族。申请人曹继德、王立芬因与被申请人游亮发生生命权纠纷,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邻水县新镇乡天池村一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游亮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同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位于邻水县新镇乡天池村一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