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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赵维佳、包长生与陈学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佳,包长生,陈学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725号原告:赵维佳。原告:包长生。被告:陈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佳、包长生与被告陈学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佳、包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赵维佳、包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