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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吕炳科与杨锁平劳务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炳科,杨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吕炳科,男,生于1957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锁平,男,生于1969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执行吕炳科与杨锁平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我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炳科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锁平应当给付的8075元(含50元执行费)劳务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杨锁平已经给付8015元(含50元执行费),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吕炳科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