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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继猛等健康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陆继猛,陆相道,张明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学生。被执行人:陆继猛,农民。被执行人:陆相道,农民。被执行人:张明焕,农民。关于陈某某与陆继猛、陆相道、张明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0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陈某某与陆继猛、陆相道、张明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