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杜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红仙与江向东、徐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仙,江向东,徐婷,姚兴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姚红仙。委托代理人:邱义斌。委托代理人:杨毅。被告:江向东。被告:徐婷。被告:姚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仙与被告江向东、徐婷、姚兴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仙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