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陶启与陶金香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城东南路**号,系被监护人陶**之女。被告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太子庙居委会,系被监护人陶**胞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陶**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海涛审判员 李跃雄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