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51号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3093室,组织机构代码566565756。法定代表人戴俊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A319,组织机构代码763471329。法定代表人贺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宏、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戴俊俊及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宏、郭庆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美国RhinoSoftwareInc.系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原告经RhinoSoftwareInc.的授权,为Serv-U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权权利所有者。原告通过监测调查发现,被告公司网站www.leaguerdtv.com正在使用“Serv-UFTPv7.2”软件。而被告公司从未在RhinoSoftwareInc.和其合法授权代理商处购买过该款软件,被告公司涉嫌复制、持有、使用该款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对于上述事实,原告委托了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做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8月8日,原告委托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律师函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拒收。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再次发函致被告公司,而且在特快专递信封面写明Serv-U系列软件侵权律师函,但被告仍然拒收。原告委托的律所多次致电被告均被无理挂断。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用于维护被告所属网站www.leaguerdtv.com的Serv-UFTPv7.2盗版软件;2、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3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为RhinoSoftwareInc.;2、原告不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也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3、被告没有使用涉案软件,没有侵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该软件,涉案软件的官方网站上提供免费试用版,即使被告下载该软件也不能说明被告侵权;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请没有依据,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与本案无关,软件官网显示的涉案软件销售金额为每年300美金。综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RhinoSoftware,Inc系美国公司,该司在其提供的Serv-UFTPServer软件声明其拥有Serv-U软件的全球独家版权。2012年8月8日,RhinoSoftware,Inc公司授权代表JonathanLampe向原告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如下: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处理侵犯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涉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Serv-U软件各版本)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的事宜。包括进行法律陈述、调查取证、接受和解、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检控、接受执行标的物。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2012年7月30日,原告代理人孙黎卿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公证人员徐静的监督下,在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开始”,点击“运行”,在“打开”信息栏输入“telnetwww.leaguerdtv.com21”进行截屏,点击“确定”,屏幕显示“220Serv-UFTPServerv7.2ready…”。原告代理人采用微软Telnet依次访问35家网站服务器。在百度中搜索“www.leaguerdtv.com”,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欢迎光临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进入www.leaguerdtv.com的首页,该页面底部显示“版权所有©2009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2)沪静证经字第2863号公证书。原告提交的Serv-UFTP软件正版光盘封面版权信息显示权利人为RhinoSoftware,Inc,安装光盘亦显示权利人为RhinoSoftware,Inc。Serv-UFTP软件中国代理商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怡海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Serv-UFTP企业版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的价格为人民币195万元,该软件版权为RhinoSoftware公司所有。Serv-UFTP软件中国代理商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维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Serv-UFTP企业版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的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该软件版权为RhinoSoftware公司所有。被告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软件官网的页面及翻译件,以证明涉案软件在官方网站上的销售价格低于299.95美元,且免费下载可以试用30天,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被告没有对涉案软件的官网信息做完整显示,在该软件的中国官网上有明确的涉案软件各版本的发布时间,原告进行公证取证时官网上已经不存在版本为7和10的涉案软件了;2、涉案软件官网及试用版的许可截图,以证明涉案官网提供免费使用的途径,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3、关于《通过域名查看到的端口开放未必是公司服务器》的说明,以证明原告公证取证所获取的资料看到的端口并不能认定为是被告公司的服务器,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4、文章《Telnet是远程连接工具,不是软件远程确认工具!》,以证明原告通过telnet命令查看到的内容并不能说明被告域名中电脑就安装有涉案软件,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5、工商资料,以证明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中的两公司与原告是关联公司,与原告属于同一个集团,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上述事实,有Serv-UFTP软件正版光盘、授权委托书、证据保全公证书、采购合同、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Serv-UFTP正版光盘载明版权信息,本院认定涉案Serv-UFT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RhinoSoftware,Inc。我国与美国均属《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hinoSoftware,Inc对涉案Serv-UFTP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RhinoSoftware,Inc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处理侵犯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涉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Serv-U软件各版本)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的事宜。包括进行法律陈述、调查取证、接受和解、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检控、接受执行标的物。根据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原告依授权取得的权利仅为维权权利,其并未取得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体权利。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左 平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