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与XX、重庆民捷彭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XX,重庆民捷彭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灯杆山。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民捷彭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柳荫街75号。法定代表人谭森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7744-8.负责人周石,总经理。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被上诉人重庆民捷彭安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75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向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邮寄了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收到该通知,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