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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席清龙、苏明胜与苏明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清龙,苏明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席清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明胜,驾驶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清龙与被告苏明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清龙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清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