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周培军与周天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军,周天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周培军。被告:周天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军与被告周天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天助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培军以要求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天助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军撤回对被告周天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依法减半收取763.50元,由原告周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