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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志红与李彦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红,李彦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188号原告武志红。委托代理人杨娜。被告李彦春,成年。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志红与被告李彦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志红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