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支行与侯乃勤、武庆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支行,李祥万,侯乃勤,李小马,武庆兰,张敏,陈庆红,陶久山,侯庆珍,陈庆梅,王明忠,南京市六合区宇剑茶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商初字第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支行(以下简称六合邮政银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泰山路12号。负责人汪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宝国,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先军,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万,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侯乃勤,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马,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庆兰,女,1966年4月2日出生,回族。被告张敏,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庆红,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陶久山,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庆珍,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庆梅,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忠,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暨被告许明齐,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剑茶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宇剑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大侯村徐云组。法定代表人许明高,经理。原告六合邮政银行与被告李祥万、侯乃勤、李小马、武庆兰、张敏、陈庆红、陶久山、侯庆珍、陈庆梅、王明忠、许明齐、宇剑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宝国、马先军、被告许明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剑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合邮政银行诉称:被告李祥万、侯乃勤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5日,李祥万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7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15.66%。侯乃勤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李小马、武庆兰、陶久山、侯庆珍、李祥万、侯乃勤、张敏、陈庆红、陈庆梅、王明忠出具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许明齐出具承诺担保函,被告宇剑合作社出具保证合同,为李祥万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李祥万放发贷款7万元,但李祥万不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诉讼后,被告归还了部分贷款,现要求李祥万归还银行贷款69999.98元及利息罚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许明齐答辩称:借款及担保均是事实,但被告不能承担原告所要求的罚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李祥万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李祥万贷款7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5.6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自第11个月归还借款本金,前面归还利息,违约责任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李小马、武庆兰、张敏、陈庆红、陶久山、侯庆珍、李祥万、侯乃勤、陈庆梅、王明忠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中载明李小马、武庆兰、张敏、陈庆红、陶久山、侯庆珍、李祥万、侯乃勤、陈庆梅、王明忠组成联保小组,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4年2月15日联保小组成员有权向原告申请贷款本金不超过7万元,其余联保小组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借款到期后两年。同日,原告向李祥万发放贷款7万元。许明齐向原告出具了承诺担保函,为李祥万等人的贷款以其财产提供担保。宇剑合作社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宇剑合作社自愿为李祥万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李祥万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其余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于2013年4月1日诉讼至本院。另查明,李祥万、侯乃勤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5日李祥万、侯乃勤共同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言明为李祥万该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诺担保函、共同还款承诺书、李祥万和侯乃勤户口本、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其效力。许明齐出具的承诺担保函中言明以其财产为该贷款提供担保,未写明财产范围应视为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又没有言明担保方式,应确认其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祥万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尚欠贷款本金69999.98元及贷款利息没有归还,已构成违约。由此引起纠纷,对此负有责任。李祥万与侯乃勤系夫妻关系,且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该债务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归还责任。李小马、武庆兰、张敏、陈庆红、陶久山、侯庆珍、李祥万、侯乃勤、陈庆梅、王明忠签订有联保协议,约定了联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也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人没有按约承担代为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已偿还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祥万、侯乃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六合邮政银行贷款本金69999.98元并承担贷款的利息(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利率标准按年息15.66%计算,2013年2月16日后利率标准按15.66%上浮50%即23.49%计算,罚息及复利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李小马、武庆兰、张敏、陈庆红、陶久山、侯庆珍、陈庆梅、王明忠、许明齐、宇剑合作社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22元,由被告李祥万、侯乃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雨人民陪审员 赵桂萍人民陪审员 戴华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