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恒瑞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恒瑞地产有限公司,赵瑞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东营恒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49341504-3。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信鸿狄,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瑞芳,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恒瑞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恒瑞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邵长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