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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蒋红丽诉周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周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勤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21日在南充市高坪区登记结婚。2008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周某某,2012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周昱彤。婚后由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加之被告经常夜不归家,骗钱赌博,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并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辩称;原,被告相识恋爱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发生矛盾主要��我与原告父母关系不好,我们之间没有多大矛盾,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21日在南充市高坪区登记结婚。2008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周某某,2012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周昱彤。婚后由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好,致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并生育两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也由此产生矛。加之原、被告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吵嘴打架。夫妻关系日益恶化。但父母离异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间互相信任、尊重、帮助是构建美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也是道德和法律的要求。本案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要对原告及父母子女多关心、爱护,以家庭为重,加强与原告及其父母之间的沟通,以真诚唤醒亲情,夫妻和好大有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为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