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3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39年11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聂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做出(2010)旬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张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某某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旬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