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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什邡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代成军,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汤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